在工作場所的宗教表達自由爭論的有效性
注:我幫姐姐寫這篇文章的時候,我仍然是在法律學校。 此類別中進行口頭辯論ACE國際學生的公約“(加速基督教教育)這片幾個國家參加的較量中贏得了第10位。
羅伯特·史密斯先生,女士們,先生們,尊敬的,這個委員會的成員,我代表我的客戶的吸引力,恭恭敬敬地祈禱,人力資源總監的指令被逆轉基於以下理由:
首先,宗教的自由是我國憲法所保障。 明確規定在第一修正案“通過尊重任何法律均不得設立宗教或禁止自由行”宗教自由涉及相信自由和行動的自由對一個人的信念。 此外,第一修正案規定,任何法律均不得通過剝奪言論自由。 宗教言論必須被視為任何其他講話一樣。 前總統比爾·克林頓承認,如果這一基本權利的重要性,並說:“宗教自由是在心臟,這是什麼意思是一個美國人,在我們的旅程的心真正成為一個美國。 。 “。
其次,有不遵守正當程序對部分的人力資源總監。 遵守正當程序的基本原則是,在這片土地上。 第五修正案的憲法規定:“未經法律正當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由於程序簡單地定義為“法律之前聽到譴責。”這只不過是“一個人一天在他的人力資源總監告上法庭。“違反了這個基本原則,通過我的客戶訂貨刪除他的耶穌拯救的屏幕保護程序,並停止有關宗教,其他工人交談,恕不另行通知,並沒有給我的客戶的陳詞機會。
第三,雖然這是事實,每個人都有投訴的權利,如果他或她被騷擾其他人通過共享後者的宗教,如適用,如果是實際的,而不是假設性的“騷擾”。 在這種情況下,一個共同的員工,我的客戶已經提出了申訴,根據“關於宗教與另一名僱員偷聽談話。”她還抱怨我的客戶的屏幕保護程序,每次她經過他的房間被冒犯。 我的客戶的上述行動並不構成騷擾。 騷擾只適用於人,如果他直接說,這樣的抱怨。 雖然在聯邦工作場所的宗教活動和宗教表述指引僅適用於聯邦政府的機構,但法院的一般原則,闡明了同樣的準則,確定是否有違反歧視法律。 它規定,“僱員應被准予從事宗教表達與資深員工,到相同的程度,他們可能從事可比的非宗教性的私人表達,雖然機構有權調節破壞合理的預測基於這樣的員工講話,他們不應該限制言論只是假設問題的基礎上,有一點事實根據,演講會產生有害影響工作場所的效率。“同時還規定,。 “員工們獲准從事宗教表達衝著同仁,甚至可能會試圖說服他們的宗教觀點的正確性的資深員工,這些員工可能參與到相同的程度可比講話不涉及宗教。”誰的人聲稱要“騷擾”,即使她不是一個直接談過,可以防止被冒犯,避免她的眼睛(也可避免黑眼圈的眼睛 )她,她走在餐廳裡坐她不能偷聽我的客戶。 此外,另一個人的事實,是“得罪”是不是一個理由來干涉宗教言論。 根本的法律保障我的客戶表達宗教觀點。
第四,第七章1964年民權法“明確規定,它應是一個非法僱傭行為的雇主歧視任何個人就僱用他的特權,因為這樣的個人的宗教。 指導我的客戶端,以消除他的“耶穌拯救”屏幕保護程序,並停止跟宗教有關的其他工人,構成了歧視。 在羅納德·里奇,與約翰·E.波特,美國郵政管理局,郵政署署長的情況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決定有利於投訴人。 後者已下令由他的辦公室的管理,消除宗教材料顯示。 然而,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決定這樣做的,他的雇主對他的“歧視”。 珍妮特·雷諾瑪麗蓮·JUHL訴律政司,律政司的情況下也同樣如此。 可以舉出眾多法學在這個問題上,EEOC總是決定贊成宗教自由只要寬鬆,因為它不會給不必要的困難向雇主提供標題七。 如果是這種情況,那麼這將是不合邏輯的,不是來決定的思維,EEOC將在同一行。 因為如果這一光榮委員會不給予我們的要求,我們會毫不猶豫地前EEOC提出上訴
最後,讓我們記住如何重視宗教的自由,這是一個非常賴以存在的基礎是建立在這個偉大的國家的開國元勳。 托馬斯·杰斐遜曾經說過:“我們已經解決了宗教自由是否符合政府和服從法律秩序的偉大而有趣的問題。 我們經歷過的寧靜,以及導致離開大家信奉自由和公開的宗教原則歸納自有他的道理和自己的查詢嚴重信念的舒適。“
所以它是最恭敬的祈禱,這一光榮委員會扭轉人力資源總監的指示,並授予我的客戶,繼續行使其宗教自由和自由地表達什麼,他認為英寸謝謝你,上帝保佑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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